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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控制器电路板长春推广秸秆颗粒和秸秆压块燃料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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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Nov
2019

  长春市发布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其中提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户通过秸秆换燃料的方式与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推广秸秆颗粒和秸秆压块燃料应用;支持采用秸秆成型燃料锅炉替代燃煤锅炉;支持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气化利用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

  鼓励农户安装使用生物质炉灶,对安装使用生物质炉灶的农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贴。

  以下为政策原文

关于对《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决定全文公布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9年10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寄地址:长春市景阳大路893号

  邮编:130062

  联系电话:0431-87605817

  电子邮箱:ccrdfgw@sina.com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9月6日

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秸秆露天焚烧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太阳能网,维护公共安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玉米、水稻、高粱、谷子、麦类、薯类、豆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太阳能网,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等视为秸秆。

  本条例所称秸秆露天禁烧,是指在规定的区域、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畜牧、林业和园林、气象、科技等部门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收集、储存、运输体系建设及肥料化、基料化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秸秆原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财政政策制定和资金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对露天焚烧秸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等方面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民的禁烧自觉性。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投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秸秆露天禁烧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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