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电力企业:
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为进一步做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太阳能门户,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中国太阳能网,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二、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含不限规模的省级区域)、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并网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太阳能,太阳能发电网,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属竞争配置的项目,太阳能设备,执行竞争配置时确定的上网电价。
三、请各省级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公司做好政策宣介落实工作。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对并网及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