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建设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方案(2018—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框架和发展机制,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水平达到全国前列,清洁能源生产比重达到51%,消费比重达到41%,国家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实现跨越式增长,特高压外送通道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构建起相对完整、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新能源产业链,初步建成全国重要的新型能源产业基地。
《工作方案》提出:建设两个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一是建设海南州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立足塔拉滩和切吉富集风光资源、黄河上游龙羊峡以上河段投产的水电,建设海南水、光、风可再生能源基地,多种电源互补外送至中东部地区。2020年,按照送电容量400万千瓦考虑,规划建成配套光伏500万千瓦、风电300万千瓦、光热50万千瓦;2022年,按照送电容量800万千瓦考虑,规划建成配套光伏1000万千瓦、风电400万千瓦、光热100万千瓦。建设沙漠、退化草原等不同应用环境下国际领先的光伏发电户外实证实验平台,加紧实施海南州水光风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项目。
二是建设海西州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十三五”期间以本省消纳为主,随着光热技术的逐步成熟以及格尔木南山口抽蓄电站的投运,适时考虑海西基地开发外送。到2020年建成光伏400万千瓦、风电260万千瓦、光热50万千瓦。加紧完成鲁能集团格尔木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项目。推进格尔木、德令哈100万千瓦国家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建设,确保按期建成。
《工作方案》强调:以科技创新为支撑,打造清洁能源配套产业强省。建设国家级新能源产业制造基地。做大做强光伏上下游产业链,形成以硅为主、多元发展、集中布局的产业格局。打造光伏应用与制造垂直一体化发展新模式,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培育一批具有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光伏制造企业,提高光伏产品在全省终端市场的占有率。通过补链招商和鼓励现有光伏企业延伸产业链,重点引进单晶硅、硅片、特高效电池及光伏背板膜等项目,改变全省光伏产业“哑铃式”的发展现状。
《工作方案》还提出:培育光伏行业龙头和品牌企业,提高光伏中端各环节产品及配套产品性能和规模,使组件光电转换效率达到或超过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要求。积极争取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争取将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子级多晶硅项目纳入国家集成电路发展整体规划,列入《中国制造2025》项目库,给予科技项目补助。加强电力要素保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切实降低新能源制造企业用电成本。
《工作方案》指出:构建新能源技术创新体系。依托青海新能源大数据中心、光伏发电实证基地,争取设立国家清洁能源实验室,形成代表国家水平、国际同行认可、在国际上拥有话语权的科技创新实力,成为我省抢占国际太阳能科技制高点的重要战略平台。组织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协同攻关,依托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青海大学、中科院盐湖研究所等单位分别组建科研团队,重点支持开展高倍聚光光伏发电、熔盐储热光热发电、风光及水光互补、智能电网应用等前沿关键研究,为我省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同时强调,打造聚集省内外一流光伏光热技术的人才高地,依托“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和“昆仑英才计划”,瞄准我省光伏产业发展技术瓶颈,重点引进和留住一批拥有关键技术的项目带头人、技术领军人才和团队。建立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机制,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依托化学、电气工程、土木工程等传统学科,开设光伏、光热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校企合作,为我省光伏光热储能、组件、硅料技术研发团队提供后备人才,为企业提供技能培训和用工等服务。建立多元化投入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太阳能发电技术创新领域,建立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
搭建新能源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光伏发电的产品测试、实证研究两大光伏技术创新平台,形成国内领先、面向全行业的综合性创新平台。推动青海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质检中心成为集检测、认证、科研、标准、培训“五位一体”的国家级第三方光伏产品高新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国际领先的户外国家光伏发电实证基地,开展不同领域、气候、电网条件下的光伏发电系统及部件实证研究,建立具有国际权威的测试认证体系。推动全省新能源电站接入青海新能源大数据平台,实现新能源发电场站远程集中监控、设备集中诊断、设备健康管理。
《工作方案》提出: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分布式发电、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新能源技术,集中连片的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实施分布式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及城市级分布式建筑光伏电站示范工程,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应用。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宜居改造,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注重建筑节能的城乡统筹,鼓励农房建设应用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
《工作方案》强调:精准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抓紧建设2015年4万千瓦、2017年1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第一批47万千瓦村级光伏扶贫项目。落实村级扶贫电站接网方案,优先将有关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最新批次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尽快制定接入系统方案,落实有关工程建设投资,按照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接网手续,确保接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期投入运行。组织制定省级《“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收益管理办法》,同时项目所在地区要制定县级《“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收益管理办法》,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村及贫困户收益补贴。以光伏扶贫模式为基础,开展新能源惠民重大课题研究,探索新能源共享经济发展新思路新举措。
《工作方案》指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打通能源发展快车道,为建立现代能源体系、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组建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青海电力交易中心。培育售电业务主体,促进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建立优先购、发电制度,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做好输配电价成本监审,推进电价交叉补贴改革,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不断完善、细化两部制电价政策,发挥公平负担和促进合理用电的作用,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开展电价特区研究,从电力市场建设、降低电源上网电价等方面,提出保持青海低电价优势的方案。
《工作方案》指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各市(州)政府根据省能源建设发展规划,针对规划内的光伏、光热发电园区试点依法依规整体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缩短用地手续办理审批时间,保证工程建设土地手续合规。落实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按建设用地管理。针对部分新能源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在项目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各市(州)政府要协助企业衔接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前期工作。对涉及新能源建设的税费文件进行清理和规范,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必要条件。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青政办〔2018〕27号)精神,在清洁能源示范省建成前,暂缓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明确海西、海南州新能源建设区地类属性及管理部门,便利企业办理用地手续,避免地类属性重合造成税费重复征收。
《工作方案》强调: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部分用地按原地类认定和税费征收有关规定精神,对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永久性占地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费,其中对光伏发电项目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