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光伏网讯:10月24日,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到,作为数十名超日债(112061)的代理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于10月24日收到了来自法院的数十份《民事判决书》。
相关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股票代码002506,曾用简称“超日太阳”)向数十位超日债投资者赔偿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损失。至此,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超日债投资者索赔案告一段落,标志着公司债投资者索赔案在国内出现了首次胜诉判决。同时,这也意味着司法认定公司债属于“证券”范畴,如果因公司债发行人虚假陈述误导公司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起诉获得赔偿。
回溯之前的公告,2015年6月5日,协鑫集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超日太阳(协鑫集成的前身)存在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等六大违法行为,故对超日太阳顶格处以60万元罚款。
据许峰律峰介绍,在超日太阳被处罚后,国内数十名超日太阳股票投资者以及数十位超日债投资者均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结论向协鑫集成发起了索赔。截至2016年年中,大概累计有一百多位投资者陆续提起索赔。2016年9月底,首批超日太阳股票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
“但同期的超日债投资者索赔案件并未判决,这一度让不少投资者比较担心,而10月24日法院针对超日债投资者的判决终于让石头落地。”许峰说,代理超日债投资者提起索赔一个尝试,最终观点能够获得法院认可并判决投资者胜诉,这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来说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将载入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历史。
据悉,在超日债相关案件的审理,被告协鑫集成方面除了跟超日太阳股票案件一样提出了系统风险、破产债权等抗辩外,针对超日债本身,协鑫集成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所规制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包括债券,投资人不包括债券持有人,超日债投资者并非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适合原告。
“法院对于协鑫集成方面针对超日债的抗辩基本没有采信,而是采信了原告超日债投资者方面关于超日债也为证券可以适用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的观点。”许峰向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介绍说。
同时,法院还认为,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之间的联系来看,因“11超日债”系固定利率的5年期公司债,正常的市场价格应以债券的原始购买本金与预期利息为基准,故2012年5月至11月的价格在101元至106元之间波动。但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债券价格跌至80元左右,已经低于原始购买本金,由此可以说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确实影响着投资人对于“11超日债”市场价格的判断,并实际导致了投资差额损失的发生,投资人得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主张赔偿。
许峰律师表示,从目前来看,凡是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002506)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卖出证券或继续持有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均可提起索赔,尤其此前还在观望的超日债投资者,可以尽快推进了,该案诉讼时效到2017年6月初届满,截至目前还有最后7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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