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太阳能电池板的生产方面占全球第一位,预计中国在2008年的太阳能电池的产能将达到2吉瓦,也就是2百万千瓦。占全世界的太阳能电池板产量的27.5%,居世界第一。然而,中国自己的装机容量还是少得可怜。目前中国的太阳能发电只有8万千瓦左右,只占总发电量的0.01%。也就是说,中国生产的太阳能电池板95%都出口了,而留给自己用的只有5%。而德国的地理位置相当于中国的哈尔滨到漠河的纬度,其太阳能只相当于最差的第五类。而德国在2007年的发电量就已经达到270万千瓦,占全球太阳能发电量的55%,,2008年还要增加20%,稳居世界第一。而且如果从占发电总量的比例来看,那就相差更远了。德国的太阳能发电占总发电量的比例现在已经达到了14%。可见德国政府重视的程度。
太阳能光伏网讯:为加快推进合肥市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独立企事业法人,以及本市辖区内居民。其他未尽事宜由各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
1.县(市)区经信、发改、开发区经贸部门上报文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3.所有申报政策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须提供《光伏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4.申报市经信委项目需提供《合肥市光伏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2)。
从事电池片、组件、逆变器、汇流箱、光伏玻璃、背板、储能电池、支架、接线盒、光伏产品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等生产企业,当年国内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
(1)企业完税证明(登录税务官网,打印带有系统税票号、盖有税务局电子章的完税凭证);(2)企业销售收入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销售收入须经税务部门盖章认定);(3)当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应体现符合申报条件产品国内销售收入)。
(1)企业完税证明(登录税务官网,打印带有系统税票号、盖有税务局电子章的完税凭证);(2)工信部公告文件(如无正式文件,应有工信部门户网站公告截图)。
(1)当年国内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费用超过50万元;(2)企业的委托检测认证机构取得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
(1)检测认证费用明细表,按企业与所委托检测认证机构的合同、费用发票、银行支付凭证顺序装订;(2)企业委托的检测认证机构资质文件;(3)产品检测认证报告或证书关键页。
(1)申请列入《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的产品应由本市企业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申报企业应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3)所申报关键产品应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或认证,符合工信部相关制造行业规范条件最新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求或相关行业或国家标准。
(1)《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申请表(附件3);(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包括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完税证明、财务报告;(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等证书;(4)申报产品相关检测或认证材料,包括能体现申报产品型号、性能、规格、技术参数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关键页。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质监局每年上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按照“政府推荐、企业自主”的原则,供光伏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选择使用。
(1)2018~2020年期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兼并重组的光伏企业;(2)2018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前完成资产交割,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并购获得股权比例大于50%)。
(1)申请报告,并购项目情况及下一步发展情况说明材料;(2)并购双方企业股东信息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并购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3)并购前后双方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购的目标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4)并购合同、资金支付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并购证明材料(海外并购项目提供并购双方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2018年9月17日后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个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配套企业的项目引进方。
(1)项目引进方引进配套企业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引进方基本情况,引进配套企业投资规模、技术水平、产品先进性说明,配套企业与项目引进方产品的关联度及未来采购计划,或对完善产业链的作用,配套企业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图片等;(2)双方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双方均属于光伏产业领域的相关材料;(3)新引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项目开工等相关批准文件;(4)由县(市)区、开发区提供的申报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配套企业的相关证明;(5)新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证明材料。
(1)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政策要求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主体;(2)按照合发改能源[2017]320号及年度申报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度电补贴目录申报和兑现工作。已申报过历年来市级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的项目,不需重复申报;(3)各级财政投资(含融资、补贴等)建设、已享受过装机补贴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再享受市级度电补贴政策;(4)2018年9月17日前并网项目,按项目并网时政策要求、标准执行。
(1)《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申请表》(附件4,企业盖章);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3)生产企业与申报主体签订的逆变器、组件产品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凭证等;(4)光伏电站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屋顶、滩涂、荒地、未利用地等有条件建设区域)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5)供电部门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标注并网规模、时间);(6)《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汇总表》(附件5,企业盖章)。
(1)《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申请表》;(2)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证明材料;(3)供电部门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标注并网规模、时间);(4)《合肥市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汇总表》;(5)其它证明材料。
太阳能光伏网声明:此资讯系转载自电力网合作媒体或互联网其它网站,太阳能光伏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发改能源〔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