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光伏网讯:拟建德令哈市“十三五”1.4兆瓦光伏扶贫项目经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8日召开了德令哈市第一次土地专题审查工作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拟建德令哈市“十三五”1.4兆瓦光伏扶贫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地块位于德令哈市西出口光伏(热)产业园内,德令哈市柯鲁柯镇茶汉沙村草场;征收土地面积约2.3360公顷(合35.04亩);征地补偿面积以实际丈量登记后的数据为准。
德令哈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支付方式为银行存单。补偿标准如下表: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藏线西宁至格尔木段增建二线应急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青国土资土〔2010〕47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银行存单。
1、使用国有荒山、荒坡、河流水面、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征(占)用集体承包到村、牧委会(社)、户或者长期固定使用承包国有的“四荒地”适当给予补偿。
2、征(占)用集体所有的耕地、牧草地或者长期承包使用的国有草地,依法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应兑现给被征地农(牧)民。征(占)用补偿标准按德令哈市统一年产值执行;使用国有农、牧场等国有耕地、草地的补偿,参照征(占)用集体耕地、草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集体农用地出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国有农用地出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兑现给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5、凡在基本农田内种植林木、苗木或挖塘养鱼的,附着物不予补偿,凡在一般耕地中种植苗木并经我局备案的,地类按林地认定,林木、苗木按合理株数补偿;未经我局备案的,土地仍按原地类给予补偿,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在已知被征地范围内租赁耕地种植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7、在工程建设征地工作中,遇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对地类、树木的品种规格等认定有异议的,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鉴定。
9、被征(占)用区域的地类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认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类用途的,仍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六、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1月2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德令哈市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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