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售电收益、土地租金、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列入村务公开范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以村为单位至少每年公示公告一次,鼓励分配一次公示公告一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省、市两级扶贫部门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县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收益。
报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关于报送第三十七期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资料的函》(东电函〔2019〕9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第三十七期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附件1)。
请根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东发改〔2017〕770号)要求,开展下一阶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