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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光伏补贴0.3~0.55元千瓦时(附2018年

中国太阳网 http://tyn.cc
09
Nov
2019

  太阳能光伏网讯:日前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其中光伏支持范围包括全额上网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具体补助标准为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二)如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已享受其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具备新能源项目审批权限的管委会应认线月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管委会申报计划进行统筹平衡,结合上海新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规模计划,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项目审批的区发展改革委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个人光伏项目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三)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管委会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号之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已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的主要事项包括:

  市发展改革委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对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抄送各相关区发展改革委、管委会和市电力公司。

  市电力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20号之前将享受度电奖励的项目上季度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应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二)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抽查和后评价。项目需定期报送电量运行数据,并作为今后抽查和后评价的依据。对未通过检查评价的项目,将视情况停止对项目的资金扶持。

  (四)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实施。2014年4月发布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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