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光伏网讯: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光伏发电网,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9年-2021年投产发电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已列入目录的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政策。
(一)对于企业投资的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海上风电、光伏电站按上网电量,分布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2.光伏项目。2019年光伏电站奖励标准为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奖励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学校光伏为0.36元/千瓦时)。2020年、2021年投产光伏项目奖励标准以2019年标准为基准分别减少1/3、2/3。2019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19年的奖励标准。2020年内完成备案并开工、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20年的奖励标准。
(二)根据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光伏专项示范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已享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应认线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发展改革委申请计划进行统筹平衡,结合上海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规模计划,编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底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年度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太阳能设备,于每年初发布全年的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按季度组织区内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并网投产后一年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奖励项目申报申请。户用光伏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户用光伏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单位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等事项进行承诺)等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审核的主要事项包括:
4.项目投资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最终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二)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奖励电量的起始时间,以列入目录的当季度第一天为准;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电量的起始时间以并网时间为准(从0开始计量)。
(三)列入本市奖励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讨论确定。
(一)市电力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严格按照本市奖励目录,将享受度电奖励的项目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确保资金申报的及时、准确。
(二)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太阳能门户,报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三)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应在收到财政资金后,及时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四)市发展改革委在申请下达资金计划前,对拟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金额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拨付后将资金使用结果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对各自申报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项目的规范运行。各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建设推动情况纳入对各区的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抽查。对未通过检查的项目,将视情况停止对项目的资金扶持。对有违背承诺行为的项目,将项目公司、法人代表的相关失信信息按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待相关系统建成后,可通过平台和信息化手段对奖励项目进行监测管理。
(五)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中国太阳能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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