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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十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对中国能源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太阳网 http://tyn.cc
14
Nov
2020

  太阳能光伏网讯:东盟各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资源最为丰富,风能、太阳能和潮汐能具有较大潜力。印尼可再生能源资源种类和资源量最为丰富,水能、地热、生物质能资源量均位列东盟第一。缅甸、越南、老挝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理论蕴藏量在230,000 GWh/年以上。风资源主要集中在越南、老挝、泰国及部分沿海地区,其中越南风资源最为丰富。由于东盟国家特殊的地理位置,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太阳能电池板,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年太阳能总辐射量大于1750 kWh/m2。目前东盟能源消费中化石能源占比74%,可再生能源消费仅占6%,但优越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为东盟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能源转型奠定了基础。终端能源消费中,电力消费占比从2000年的10%增加到2016年的16%,其中新加坡、越南、文莱、菲律宾的电力消费占比超过20%,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柬埔寨、印尼、缅甸电力消费占比相对较低,但每年能够保持稳定的上涨,东盟国家在电力可及问题方面持续改善。

  东盟各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资源最为丰富,风能、太阳能和潮汐能具有较大的潜力。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资源种类和资源量最为丰富,缅甸、越南、马来西亚、老挝以水能资源为主,菲律宾潮汐能资源较多,泰国、柬埔寨可再生能源资源相对较少,文莱及新加坡资源相对匮乏。

  中南半岛大部分河流发源于中国西南地区,上游落差较大且水流湍急,蕴藏着丰富的水力资源,主要大河有湄公河、伊洛瓦底江和丹伦江。总体而言,印度尼西亚、缅甸、越南、老挝、马来西亚水能资源较丰富,新加坡基本无水能资源。

  根据Global Wind Atlas提供的风资源分布,东南亚风资源呈北高南低趋势,主要集中在越南、老挝、泰国、菲律宾北部及各国部分沿海地区。

  东盟十国地处赤道两侧,日照时间长,辐射强度大,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从SolarGIS图谱可知,东盟十国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太阳能年总辐射量大于1750 kWh/m2,属于太阳能资源最丰富区。

  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地热能资源丰富。印尼是全世界地热能蕴藏量最丰富的国家,约占全球地热资源的40%。根据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公布的数据,印尼地热能发电潜力约28.5 GW,其中约14 GW处于苏门答腊岛,9 GW在爪哇岛和巴厘岛,中国太阳能网,2 GW在苏拉威西岛。目前已建地热发电装机1808 MW。菲律宾地热资源开发潜力为4 GW,越南和老挝分别为340 MW和50 MW。菲律宾和印尼岛屿众多,潮汐能最为丰富,开发潜力分别约170 GW和49 GW;生物质能方面,印尼资源最为丰富,开发潜力为32.6 GW;泰国、老挝、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生物质发电的开发潜力分别为 2.5 GW、1.2 GW、0.6 GW、0.56 GW 和0.24 GW。

  目前,东盟国家整体用能处于世界较低水平,但受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等积极因素影响,能源需求增速较快。东盟国家长期依赖化石能源,发展方式粗放,利用效率低,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根据 IEA 统计数据,2016 年东盟国家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为651 Mtoe,较2000年的383Mtoe增长了70%,年平均增速为3.4%,2000年~2005年、2005~2010年、2010年~2016年平均增速分别为 4.0%、3.3%、3.5%,见图 1-1。东盟国家能源消费长期以化石能源为主,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较低,直接燃烧的生物质能在一次能源中占有较大比重。

  从2000年开始,煤炭消费出现快速增长,在消费结构中的比例不断增大,主要原因是大量的燃煤火电投产。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基本保持不变,石油和生物质消费占比有所降低。

  根据东盟各成员国经济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状况,按照不同经济增速方案进行了电力需求预测,经济年均增长率为5.3%。按照经济增速预测,到2020年东盟电力需求将达到10039亿kWh,电力需求年均增长率为4.6%。电力需求较高的国家中,印度尼西亚有较多盈余电量,具备外送条件;泰国、菲律宾具有一定电力缺口,需要临近国家支持;越南、马来西亚基本供需平衡。电力需求相对较低的国家中,老挝、缅甸水能资源相对丰富,电力可支援临近国家;柬埔寨基本供需平衡;新加坡、文莱可能会考虑从国外进口可再生能源电力。

  东盟区域内清洁能源资源种类丰富,各国资源禀赋及开发条件差异较大。东盟太阳能平均日辐射量在5 kWh/m2 左右,属于资源丰富的地区。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资源种类和资源量最为丰富;缅甸、越南、马来西亚、老挝以水能资源为主;泰国、菲律宾柬埔寨可再生能源资源相对较少,太阳能网,文莱及新加坡可再生能源资源相对匮乏。目前,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程度普遍较低,特别是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东盟国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丰富,加上国家战略支撑,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方面,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东盟国家目前能源结构以化石能源为主,火电在电力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2015年,东盟国家煤电LCOE根据超低排放技术的不同大概在55~60美元/MWh;同期水电LCOE与煤电最为接近,约为85美元/MWh,生物质、陆上风电和光伏LCOE成本大约为煤电的2~4倍。从经济性考虑,未来东盟国家仍然可能会首选经济性较好的化石能源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

  虽然目前煤电具备较大的价格优势,但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到2035年煤电价格变化都不会太大,而且随着煤炭资源进一步开发及碳排放纳入成本,煤电成本未来可能有增长趋势;而全球风电、太阳能在过去的15年间成本分别下降了65%和85%;到2017年,全球陆上风电和光伏的 LCOE平均分别降至0.06美元 /kWh和 0.10美元 /kWh,风电成本已经降至与东盟煤电成本相当的水平,而且未来有进一步降低成本的空间。

  因而,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既有较好的资源禀赋,又有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空间,未来可再生能源可能会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受技术限制、融资约束、财政安排缺失、政治互信不足等因素影响,东盟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面临着诸多障碍,主要约束条件包括:

  东盟成员国为了实现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促进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2016年 ~2040年间能源行业投资预计达到 2.36万亿美元,而东盟成员国中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太阳能网,除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泰国外,其他国家人均 GDP均低于5000美元。柬埔寨、越南、老挝、缅甸等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财政收入较少,且当地银行融资能力有限,难以筹集足量的资金以满足能源行业的发展需要。

  东盟部分国家在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制造以及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较为落后,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并且在人才培养和管理经验等方面存在缺陷,这些技术和管理层面的短板无法使东盟国家的资源优势转化为能源优势。

  由于风电、光电具有间歇性、随机性、波动性,其不稳定性将会导致大规模风电、光伏电站并网之后,造成电网电压、电流和频率的波动,影响电网的电能质量。电网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需要增加额外的旋转备用容量,从而增加了电网运行成本,也会间接影响新能源的发展。目前,东盟整体网架结构较弱,高电压等级的线路较少,各国电力互联互通有限,此外东盟国家抽水蓄能电站、调节性能强的水电规模较小,电网调峰能力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东盟国家由于在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上具备储量和价格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水电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且一般位于偏远山区,与负荷中心分布存在差异性,需要修建送出工程,增加了水电开发投资。虽然目前风电、光伏的开发成本持续下降,但在东盟国家开发新能源的成本仍高于传统化石能源,新能源的经济竞争力是制约新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贸易壁垒。中国能源企业积极走出国门开展对外出口贸易,但不断面临反倾销调查、市场准入限制等贸易壁垒。除了发达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步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此外,“一带一路”部分沿线国家如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伊朗等并非世界贸易组织 (WTO) 成员,这些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政策与 WTO多边贸易体系不相符合。为保护自身经济,这些国家或地区往往实行贸易保护政策,设置不同程度的壁垒,中国能源企业将面临许可证、市场准入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国际贸易壁垒。

  技术壁垒。以技术专利、标准、资质、认证等为表现的“技术壁垒”成为中国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重要障碍之一。部分国家利用产品认证作为限制别国产品抢占市场份额的贸易武器,作为后起之秀的中国企业往往不掌握话语权,在强制认证方面受到打压。

  某些专利拥有者将专利制度作为保持其技术垄断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新能源是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国起步比较晚,很多企业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都曾经大量引入国外的先进专利技术,也由此在专利知识产权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在国际市场上,中国企业屡屡被卷入专利侵权官司,导致“走出去”的进程受阻。

  我国海外电力能源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国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贷款,以及国外金融机构贷款。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国内的银行贷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通常需要国内集团公司担保,协调国内集团的担保与国外的项目进程增加了融资的复杂程度;二是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国内金融机构融资利率普遍偏高。国内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可达4%,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可能能达到3.7%,但是加上企业贷款所需的信保等成本,企业贷款融资成本可达6%。而国外融资机构成本可低至3.7%,但国外商业银行贷款申请通常程序较为复杂,增加了企业的沟通成本;三是信保等机构在项目评估和审批过程中所需的国家主权担保要求,一定程度抬高了企业海外项目获取担保的门槛。

  项目融资已成为中资企业开展海外项目遇到的主要障碍之一。金融和信保机构应进一步研究支持“走出去”的相关举措,拓宽融资环境,积极推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采用多种融资渠道相结合,共同降低企业可再生能源“走出去”融资成本。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可再生能源合作迎来诸多机遇。“一带一路”规划主动与东盟多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思路对接,中国政府及企业应当快速适应东盟多元化的竞争与合作格局,立足于自身优势,并借鉴其他竞争者的长处,来扩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合作,促使中国-东盟可再生能源合作在民生领域、海洋经济等领域取得更大成就。

  一是借助“一带一路”倡议营造的良好国际合作氛围,以及东盟+3、东亚峰会等合作机制,推动与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开发东盟可再生能源市场。

  二是在中国企业拥有竞争优势的水电开发领域,应当在拓展大中型水电站合作的同时,兼顾小水电、风电、光伏、生物质等领域的合作开发。

  四是加大在东盟地区新能源产业链的投资设厂,利用东盟较好的自然资源、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开展新能源机组、零部件等的制造,带动东盟地区新能源全产业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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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统计了9月至今日发布的共计2.85GW光伏电站EPC以及1.9GW组件开标信息。其中,EPC项目业主单位以国企/央企为主,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在竞价及平价项目中,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绝对的主力。具体来说,中广核603MW、广州发展410MW、中节能345MW、晋能集团220MW,中民投200MW、湖北能源集团190MW、华能180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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