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该报告从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的总体情况、实施成效、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其中在存在的问题方面,报告明确了几点:
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包括各级可再生能源规划不够衔接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与电网规划实施中缺乏衔接。
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仍然较大。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尚不到位。个别省份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且存在以低于国家有关政策明确的电价水平收购的情况。实际风电、光伏发电利用小时数中,大部分电量属于低价市场化交易,发电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为突出。检查中各地反映,电价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太阳能,补贴资金来源不足,补贴发放不及时,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反映,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已远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目前征收总额仅能满足2015年底前已并网项目的补贴需求,“十三五”期间90%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来源尚未落实。
与相关财税、土地、环保等政策衔接不够。检查中一些企业反映,可再生能源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仍然存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衔接不够,相关部门监管协同不够,可再生能源建设布局、开发规模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企业反映,有的地方土地税费征收不规范,税收减免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非技术成本高昂。
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
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仍需加强。光伏电池生产装备主要依赖进口,电网接入和运行技术有待快速提升。
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力度不够。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企业的权利义务,具体实施中由于相关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缺乏有力监管等原因,造成对执行不到位的难以实施处罚。
原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9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丁仲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8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沈跃跃、白玛赤林和丁仲礼副委员长任组长,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任副组长,成员共21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组成。8月28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情况的汇报,部署开展执法检查工作。8月至9月,检查组分3个小组,赴河北、吉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深入到19个地市,实地检查51个点位,召开16个座谈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基层执法人员和五级人大代表座谈,听取法律实施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同时,委托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西藏等12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全国人大环资委还委托中国工程院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14位两院院士、70多位专家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形成了第三方评估报告,为执法检查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支撑。
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把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贯穿于执法检查全过程,听取各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情况。二是认真贯彻落实栗战书委员长对执法检查的要求,紧扣法律制度规定开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推动解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将执法检查与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有机结合,深入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四是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各地对法律的学习掌握情况,推动法律宣传普及,加强法律学习贯彻。五是委托中国工程院开展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强化专业支撑,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六是广泛深入听取五级人大代表、政府部门、企业、专家对法律实施和修改完善法律的意见建议。
下面,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实施总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