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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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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Nov
2019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等。(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浙江省标准;(四)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企业;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中长期电力交易,构建公平、有序、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及其相关专项方案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

  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五)按政府定价为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直接交易阶段开展的售电市场交易,待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运行后,售电市场按照浙江市场运营规则进行交易,光伏发电合作太阳能建筑本规则自动失效。本规则所称的售电市场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光伏类产品设计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中长期电量交易。

  第四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光伏并网发电效益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光伏类产品设计提出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修改建议;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光伏并网发电效益省级电网企业代缴;第三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当售电企业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承担自身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相关放开电力用户的保底供电服务;从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官网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放开部分行业发用电计划的要求,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规范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直接交易阶段开展的售电市场交易,待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运行后,售电市场按照浙江市场运营规则进行交易,本规则自动失效。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基本信息;(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收取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热交换器的换热效率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信息;(三)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售电对象为全省符合放开条件的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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