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范围涵盖了中国专利公布公告信息、实质审查生效、专利权终止、专利权转移、著录事项变更等事物数据信息。但是,我们注意到,隆基股份半年报里面所显示的568项授权专利是指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获得各类授权专利的数量,而不是“澄清”公告里面说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已获授权且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数量。但记者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的中国专利公布公告查询系统以及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获得的检索结果,隆基股份(包括“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曾用名“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累计已获授权的专利共计110项,其中包含发明专利13项,实用新型95项,外观设计2项,与半年报显示数量不符(内容详见《隆基股份专利迷局》)。一份“澄而不清”的公告,反而让投资人和公众陷入更大的疑惑当中,隆基股份的专利究竟数量多少?成色几何?遗憾的是,该份“澄清”公告仅仅表示中国网财经的相关报道“与事实不符”,却不进一步提出“事实”到底是什么,只是将此前已发布过的2019年半年报中关于专利的内容重新陈述了一遍——而这正是报道所质疑的地方。隆基股份在所发的“澄清”公告中同样完全将其忽略。9月6日,全热交换器是塑料的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601012.SH)发布“澄清”公告,认为中国网财经当日发出的报道《隆基股份专利迷局:自称累计获得568项 事实自持专利仅百余项》(下简称隆基专利迷局》)所列举的该公司自称的专利数量与事实差异巨大、核心专利数量极少等问题与事实不符。既然媒体质疑的焦点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依法公布的公开信息,那就不会因为什么“敏感期”而有所变化,为何上市公司不肯正面释疑?此前,电池接触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在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过程中,曾就将其自称所属专利数量与查询结果差异巨大并且有异常增长等问题向隆基股份发问,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正处于和韩华诉讼的敏感期,不宜接受关于专利方面的采访……”在2017-2018年短短的一年之间专利数量翻了一倍,而在2018-2019年之间,公司的新增专利数量又骤减,不禁让人心生疑惑!
记者通过欧洲专利专利数据库检索PCT国际专利的法律状态。隆基股份在“澄清”报告中认为,中国网财经查询专利数量时的“统计范围严重错漏”,却未告知统计范围错漏在何处。本网记者在查询隆基股份专利问题时,电池接触片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为主,以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业界广泛使用的商业数据库为辅,对隆基股份的专利情况进行了检索和验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可以按照发明公布、发明授权、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四种公布公告数据进行查询。而在2018年年报中,已授权专利数则变为了526项。那么,隆基股份绕来绕去,全热交换器是塑料的这神秘的“568项”专利具体都有哪些呢?研发周期多长、研发费用如何?澄清公告中完全未予披露。众所周知,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尤其是科技类上市公司而言,是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构成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隆基股份2019年半年报显示,公司累计获得各类已授权专利568项。雨棚违建界定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可以查询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受理的发明专利审查信息。针对这部分报道,隆基股份在澄清公告中仅是重复了此前半年报已披露过的内容: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已获授权且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数量568项,其中发明专利 55项,实用新型专利 494 项,外观设计专利 19 项。欧洲专利局的欧洲专利数据库是全球最强大的专利数据库,该专利数据库包括9000万件全球专利文献信息。隆基股份公告称,公司已获授权的568项专利中,涵盖公司主营产品及未来发展方向高度相关的核心专利数量507项,占比89.26%。商业专利数据库收录了112个国家/地区/组织近一亿件专利的著录项目数据和部分PDF格式的专利文献全文,是目前被企业、大学、科研院所广泛使用的专利数据库,我们通过商业数据库对查询结果进行补充检索。对此异常情况,隆基股份之前的审计事务所瑞华并未提出任何质疑,刚刚接手的普华永道中天也未提出任何意见;并表示以上专利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备案可查,不存在虚报专利数量的情形。在《隆基股份专利迷局》一文中,记者另一个质疑的重点是:隆基股份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累计有已授权专利260项。该公司只有将自称的“568项”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专利权人名下的具体授权专利数量、专利的申请时间与授权时间、专利目前的法律状态等信息,尤其是”澄清”公告里所说的涵盖了单晶硅棒、硅片、电池、组件、系统应用各业务领域的核心专利一一列举出来,才是最合适的“澄清”方式。如无特殊情况,上市公司对此本来就应尽到信息披露义务,传热的基本方程更何况是在已经被公众媒体质疑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