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电力用户在保持次月及以后年度市场化交易总合同电量不变情况下,可在每月1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对次月及以后年度市场化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进行调整。
5月30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用电负担,自2019年7月1日起,北京市将进一步降低全市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除低谷时段外)2.63分/千瓦时,同步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输配电价2.02分/千瓦时。
据测算,此举将使北京市一般工商业用户年电费负担在5月1日降价减少4.69亿元的基础上,再减少10.16亿元。这是自2018年以来北京市第六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平均降低9.50分/千瓦时,共为一般工商业用户降低年电费负担45.95亿元。
《通知》要求,市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规模,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各转供电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做好对用户的政策告知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执行时间落实降价政策,切实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对于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等问题,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