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电力市场研究的注意力多集中在北美、欧洲及澳大利亚,很少有人深入研究邻国日本。实际上,相对于美国、欧洲、澳大利亚,日本电力市场改革路径与我国更相近,而且历史文化方面也有诸多关联,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更加值得关注。
日本已经形成了以十大区域性电力公司为主的集发输配送一体的运营系统。与我国电改过程类似,日本电力市场的路径也是从售电侧开放着手,并实现发电与输配电的法定分离。
日本电力工业于1995年开始了初级电力工业改革的进程,首先是对《电气事业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内容是放开发电侧竞争,允许独立电厂进入市场参与电力批发业务,以建造中小型火电厂为主。但独立发电商所发电只能趸售给区域具有独占特性、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的通用电力公共事业公司。
1999年,日本开始实行第二轮电力工业改革,主要是通过修订《电气事业法》,放开部分电力零售侧用户,并重新制定电价制度,有计划、有条件地引入电力生产商和供应商,进一步扩大零售自由化程度。
2003年,日本再次对《电气事业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如下:在2004年使得零售自由化扩展到更多500KW以上的高压用户,2005年使得50KW以上的高压用户实现零售自由化。同时,为确保输配电部门的公平和透明,引入行为规制。建立日本电力交易所,开展批发(现货)交易。
2008年,日本政府对《电气事业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深化电力批发交易改革,改善与配电网相关的新电力竞争条件,引入绿色电力批发交易,日本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对居民电力零售市场市场化扩大的影响进行评估,决定推迟全面放开电力零售市场的改革。
前四轮电力改革使得日本电力市场主体日益增多,电价也有所下降,但十大发电集团依旧占据垄断地位,市场自由化程度未达到预期标准。同期,2011年福岛发生核泄漏,日本电力工业经受了巨大的考验,市场化的售电侧和管制的发电侧矛盾突出,因此,2013年日本迎来了第五次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次改革。
改革进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立输电运营商跨区协调组织(OCCTO),统筹全国跨区输电调度;第二阶段,完全放开电力零售市场,实现发电和零售业务自由化;第三阶段,输电和配电环节实现法定分离,取消零售电价管制。
日本电力系统经历了一系列改革后,零售业的自由化范围逐步扩大,最终实现了电力市场零售侧的全面放开,如图2所示。
有序推进售电开放,丰富市场交易品种。售电侧的改革能够推动市场交易公平有序开展,日本政府将售电市场分阶段进行改造,目的是为了促进各发电商、电力用户平等交易,实现零售市场的全面自由化。我国的售电侧改革也有必要分阶段有序推进,效仿日本电力市场不断扩大零售范围。建立一个完善、公平的电力市场体系,需要各方充分的沟通和协调,政府不可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干预改革进程。另外,日本电改也说明,在售电侧改革初期,现货并非必须。
实现带电力曲线的中长期交易。日本电力市场以转运机制为主,后建立了48时段的日前、日内市场(以0.5小时作为一时段),而独特的基荷市场是日本电力市场进一步建设的目标之一。在我国相对比较成熟的中长期电量交易的基础上,当前电力市场建设的关键目标应该是构建带电力曲线的中长期交易机制,这可以基于带电力曲线的双边协商交易(类似于日本、美国的转运机制)、带电力曲线的集中竞价交易(分段竞价或水平拍卖)和带电力曲线的连续交易(英国的NETA、BETTA模式)等方式来实现。从完全不带电力曲线的纯电量交易开始,可以循序渐进地推进。例如:先划分出基荷能量块,开展带电力曲线的交易,其余部分进行纯电量交易;再划分出基荷、腰荷能量块,开展带电力曲线的交易,其余部分进行纯电量交易;最后划分出基荷、腰荷、峰荷能量块,开展带电力曲线的交易,其余部分进行分时的现货交易。
另外,从宏观方面,日本电改立法优先,改革专家委员会由经济学、法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工程学等多学科的专家教授组成,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太阳能在印度被视为能源供给的“终极解决方案”,2014年,印度总理莫迪宣布了一个计划:到2022年,印度要实现100吉瓦的太阳能装机容量。这一目标若实现,印度这个尚有3亿多人长期缺电的国家不仅会摆脱缺电的困境,还将变身为全球可再生能源的领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