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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 发电企业优先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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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Nov
2019

  3月3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印发《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对《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通知》指出,主要原则是围绕发电企业优先发电电量优先结算、刚性执行、电力用户电量“月结月清”、发电企业电量“月结月清”、电网企业不参与利益分配、不同类型发电企业间不进行利益调整。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复函》(国能函监管〔2018〕95号)、《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8〕69号)等文件,结合新疆电网发用电计划安排、现行各电力市场化交易开展和现有市场运营技术支持系统运行等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新疆电力市场规则,规范多交易品种混合的结算及偏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作为《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结算和偏差处理的补充方案,适用于现阶段各类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依法对本方案实施及具体结算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管,并在实际情况或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负责本实施方案的修订和完善。

  第九条 用户侧计划安排。“非全电量”电力用户按月申报优先购电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根据年度、月度疆内市场化交易月度计划,形成“非全电量”电力用户月度用电计划;“全电量”电力用户直接根据年度、月度疆内市场化交易月度计划,形成“全电量”电力用户月度用电计划。

  第十条 发电侧计划安排。在满足电力电量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发电计划安排。其中优先发电计划根据新疆电网年度优先发用电计划,考虑电网约束、机组检修、冬季供暖以及负荷预测情况进行分月安排;市场化交易计划则结合年度、月度疆电外送和疆内市场化交易月度计划(含用户侧月度交易计划)进行安排。发电企业月度发电计划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书面反馈校核意见后,由交易机构正式下达月度发电计划。

  第十一条 调度机构严格执行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企业月度电量计划,当火电发电企业实际执行电量与计划存在偏差时,由调度机构提供偏差原因说明,由交易机构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在月前开展月度交易的基础上,建立合同电量转让调整机制。火电发电企业根据发电计划执行情况,开展次月及以后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含直接交易合同、外送电市场化交易合同、优先发电电量合同,不含电力援疆合同)。符合原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参与电力用户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十三条 电力用户在保持次月及以后年度市场化交易总合同电量不变情况下,可在每月1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对次月及以后年度市场化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现阶段保持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抄表周期及方式不变,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均按照各自结算周期进行市场化交易结算和清算。条件具备时逐步过渡到按照自然月份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电量,并进行市场化交易结算和清算。

  第十五条 建立合同电量结算前预处理机制。月度结算前,根据用电侧(含外送)各类市场化交易合同实际执行情况,确定发电侧各类市场化交易合同实际结算电量。在发用两侧市场化交易合同电量平衡的情况下,开展合同电量结算与偏差处理。

  第十六条 按月结月清原则开展结算工作,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月度未完成合同电量后续月份不予追补。

  第十七条 用户侧合同电量结算与偏差处理。用户侧合同电量结算根据电力用户“全电量”、“非全电量”参与方式不同,分别开展。市场化合同电量偏差按照统一标准清算考核。具体结算、清算原则如下。

  1.当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小于等于当月市场化合同计划时,按实际用电结算市场化合同电量(如存在月度、年度等多份合同,按照合同电量等比例结算)。偏差电量按照清算原则进行清算考核。

  2.当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大于当月市场化合同计划时,按照当月市场化合同计划结算市场化合同电量,超出部分按照年度直接交易火电发电企业成交均价、对应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形成的到户电价结算。偏差电量按照清算原则进行清算考核。

  电力用户月度用电量按照优先购电电量、市场化合同电量的顺序结算。优先购电电量对应电价为目录电价。其中:

  1.当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小于等于当月优先购电计划时,月度实际用电量全部结算为优先购电电量。当月市场化合同计划电量全部计为偏差电量,按照清算原则进行清算考核。

  2.当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大于当月优先购电计划但小于等于当月优先购电计划与当月市场化合同计划之和时,优先购电电量按照当月优先购电计划结算,剩余部分结算当月市场化合同电量(如存在月度、年度等多份合同,按照合同电量等比例结算)。偏差电量按照清算原则进行清算考核。

  3.当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大于当月优先购电计划与当月市场化合同计划之和时,优先购电电量按照当月优先购电计划结算,市场化电量按照当月市场化合同计划结算,超出部分按照年度直接交易火电发电企业成交均价、对应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形成的到户电价结算。偏差电量按照清算原则进行清算考核。

  2.当月市场化合同计划电量允许偏差±5%以外不平衡电量,均按年度直接交易火电发电企业成交均价的20%承担偏差考核。

  现阶段水电发电企业暂按优先发电滚动方式结算,丰水期水电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时一并明确其偏差处理方式。其他发电企业按照发电类型分别开展偏差处理工作,其中现货交易、辅助服务等实时交易电量先从上网电量中扣除,其余中长期合同按照优先发电电量、援疆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市场化交易包含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包括含优先电量在内的各类合同转让交易、关停发电权交易、新能源替代交易)、跨省跨区交易(不含援疆)等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类型)的顺序进行结算。发电侧合同电量偏差月结月清,暂不区分疆内市场化与疆电外送(不含援疆)造成的偏差电量。

  (1)根据同类型发电企业月度优先发电计划、当月实际上网电量(扣除现货交易、辅助服务等实时交易电量)、当月实际市场化交易电量(含电力援疆),确定同类型发电企业当月整体偏差电量。【总上网电量(扣除现货交易、辅助服务电量)-总优先发电计划-市场化交易电量=整体偏差电量】

  火电市场化交易电量中包含电力用户超过市场化合同部分用电量,该部分电量按照当月火电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等比例分摊,电价为年度直接交易火电发电企业成交加权平均价。

  (1)当单个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小于等于其当月各类合同电量之和时,按照优先发电计划先结算优先发电电量,如优先发电电量不足,缺额部分由剩余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按照各自月度优先发电电量计划等比例分摊;其次结算整体偏差电量,如整体偏差电量不足,缺额部分由剩余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按照各自装机容量等比例分摊;再结算援疆电量,如援疆电量不足,缺额部分按援疆激励政策调整分摊;最后结算市场化交易电量,如市场化交易电量不足,按照等比例方式扣减。

  (2)当单个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大于其当月各类合同电量之和时,月度超出部分按照当月风电(光伏)市场化交易电量(不含援疆电量)扣减部分的合同均价予以结算。

  (3)进一步研究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个体结算与偏差处理方式,探索建立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

  (1)当单个火电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小于等于其当月各类合同电量之和时,按照优先发电计划先结算优先发电电量,如优先发电电量不足,缺额部分由剩余火电发电企业按照各自月度优先发电电量计划等比例分摊;其次结算整体偏差电量,如整体偏差电量不足,缺额部分由剩余火电发电企业按照各自装机容量等比例分摊;再结算援疆电量,如援疆电量不足,缺额部分按援疆激励政策调整分摊。最后结算市场化交易电量,如市场化交易电量不足,按照等比例方式扣减,扣减电量按照当月火电市场化交易电量(不含援疆电量)扣减部分合同均价的比例(1-E)给予电费补偿。

  (2)当单个火电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大于其当月各类合同电量之和时,单个火电发电企业超出其当月各类合同电量之和部分按照当月火电市场化交易电量(不含援疆电量)扣减部分合同均价比例E结算。

  (3)比例E取值范围为0到1,随市场交易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由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初期暂设0.9。

  (4)由于火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月度少发或超发电量(不包括辅助服务等实时交易电量),5%以内电量免于考核。5%以外电量的按照年度直接交易火电发电企业成交均价的20%承担偏差考核费用,考核电量上限为调度提供的自身原因影响的少发或超发电量。

  调度机构应于每月结算前2个工作日将火电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影响的少发或超发电量明细提交交易机构。

  第二十条 用户侧月度清算,主要指电力用户月度交易合同执行偏差清算,清算考核费用按照当月火电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计划等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发电侧月度清算,主要指火电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偏差考核清算,清算考核费用按照当月火电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等比例分摊。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用户应在偏差考核清算完毕后1个月内及时、足额交纳偏差清算考核费用。如拒不交纳,则按照相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中的“年度直接交易火电发电企业成交均价”,仅指以年度为周期组织开展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所形成的火电发电企业成交均价。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新能源替代电量的确定,采用《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9.5.2.1条款中的第一种确定方式。各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确定具体新能源替代数值后,参与本方案调整结算。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2019年XX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方案与《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新疆区域发电企业发电权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等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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