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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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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Nov
2019

  从山东监管办官网获悉:日前,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通知,根据山东省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对《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鲁监能市场〔2017〕17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市场份额、保底供电等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山东省机构改革情况,《办法》中涉及到的机构名称、机构职责有调整的,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同一发电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参与市场的装机容量不超过全部市场装机容量的 20%,超过 20%的应通过资产出售或对市场交易管理进行分割等方式将市场份额降至合理范围内。具有关联关系的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年度用电量不超过全省全部市场电量的 20%。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不得通过设定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对象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供电企业保底供电情况实施监管。已参加直接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保底供电价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公布标准执行。保底电价出台前,市场用户申请退出交易的,用电价格暂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第三十一条 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第十五至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电力用户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网企业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违反第八至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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