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新疆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我公司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8〕69号)、《关于印发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新能监市场〔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计划组织开展2019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直接交易。
发电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以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为准。疆内存量转吉泉直流配套的新能源不参与本次交易。
1.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喀什、和田、克州)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其他地州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用户。
2.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及化工、硅基新材料行业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云计算企业电力用户不受用电量限制,全电量参与交易。
3.满足交易条件的工业用户按要求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交易。交易时可以自主选择独自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如电力用户委托售电公司参与交易,本年度仅能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参与,且取消其独自参与交易执行期内其他交易的资格。
按要求完成注册、公示、备案流程的售电公司可参与本次年度直接交易。售电公司之间不开展售电业务。单个售电公司2019年的年度直接交易规模不超过15亿千瓦时。
1.交易组织按照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先组织双边交易,其中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及化工、硅基新材料行业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云计算企业的电力用户优先出清。其他行业可按全电量申报,根据交易规则进行出清并执行。
3.若双边交易预出清电量不足400亿千瓦时,则不足部分组织开展集中交易;若双边交易预出清电量达到400亿千瓦时,原则上按400亿千瓦时进行出清;若双边交易预出清电量超过400亿千瓦时,则按照时间顺序控制交易规模(按照交易确认时间先后,逆序调减电量)。
1.按照本次交易规模的1.5倍控制单个火电企业申报电量限额,单个火电企业申报电量限额=单个火电企业的装机容量×(年度交易规模400亿千瓦时×1.5/交易范围内公用火电企业总装机容量2054万千瓦)。针对中发9号文之后核准的5家火电企业,交易申报电量限额在此基础上增加600小时。
2.年度直接交易打捆新能源总量不超过40亿千瓦时。年度双边和集中交易所有用户新能源打捆比例均不超过10%。
1.直接交易价格按照“输配电价法”执行:用户侧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交易价格+政府批复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组成。输配电价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204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752号)等文件标准执行。
建议发电企业充分考虑优先发电计划、资源禀赋情况、安全约束情况、通道检修计划等因素,合理申报和确认直接交易电量,防止发电企业超实际可发电能力申报造成交易无法成交的情况。
1.在双边交易的数据申报阶段,每个发电企业和相同电力用户交易单元成交时,只能申报一个量、价对。若申报多对电量、电价数据,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确认的一个交易量、价对为准。
2.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完年度双边交易量、价数据后,必须再选择“2019年度双边交易分月电量计划申报”序列,填报分月电量计划值。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代理)在“2019年度双边交易分月电量计划申报”序列中申报的分月电量合计值必须和该交易单元在年度双边交易申报的总电量一致。若两个序列的申报总量不一致,相应交易单元的分月电量计划按月平均分配。发电企业无需申报分月电量计划,按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代理)分月电量计划及各类电源成交电量占比自动形成发电侧分月电量计划。
3.若售电公司申报电量超过限额,则按交易确认时间先后顺序逆序调减超出部分的电量。规模边界点处的电量分配原则:若申报电量的确认时间相同,则按交易电量比例分配。调减的电量不参与交易预出清。
4.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及化工、硅基新材料行业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云计算企业电力用户可自愿参与全电量或非全电量交易。若上述七大行业范围内市场成员参与非全电量交易,需将加盖公章的“自愿放弃参与全电量交易的承诺书”原件在1月17日18:00前报备电力交易中心(“自愿放弃参与全电量交易的承诺书”需一式两份,提交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同时签字、写明提交时间后有效),逾期不予办理。
5.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前,需登录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绑定电力用户的申请,上传代理协议(合同)扫描件,代理时间不得小于交易执行期,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上传的代理协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电力交易平台绑定关系审核截止时间为1月16日13:00,逾期或未按要求上传资料的不予审核,代理关系无效。
6.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需提交一式四份加盖公章的《入市承诺书》(含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模板从交易平台下载),并在1月19日18:00前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2018年已经提交过入市承诺书的市场主体不需重复提交。
7.按月开展电力用户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再组织回购交易。1月不组织合同电量转让交易,1月、2月均不组织月度直接交易。
9.若用户申报电量中新能源打捆比例超过10%,则按照确认时间顺序逆序调减超出的新能源电量,用户侧电量同步调减,调减的电量不参与交易预出清。
11.若因未按要求申报、安全校核不通过对发电侧电量进行调减,对应的用户侧电量同步调减;若因未按要求申报、安全校核不通过等原因调减火电电量造成新能源打捆比例超过10%,则按时间顺序逆序调减新能源电量至打捆比例为10%,对应的用户侧电量同步调减。
本次交易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实施。在双边交易期间,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按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要求,事先协商交易电量、电价。
1.在交易申报时,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起交易流程,发电企业确认。售电公司按其代理的用户分户进行申报。
2.市场主体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千千瓦时,采用价差申报模式,以交易基准电价250元/千千瓦时为标准,申报相对应的价格变量(正数表示涨价幅度,负数表示降价幅度)。
本次交易的安全校核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基于新疆电网现状,按照“分区、机群方式”开展安全校核,新能源按考虑安全约束后的实际发电能力校核,交易机构根据安全校核结果调整成交结果,确保电网安全、民生供热。
本次直接交易采取入市承诺书+交易结果确认单的电子合同模式。交易主体(提前)签订入市承诺书,依据政府监管和主管部门发布的交易细则和方案,交易平台产生的直接交易结果报备政府主管和监管部门后,作为发电企业购售电合同及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开展交易结算工作。
1.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分别进行结算,结算、清算周期保持现有计量抄表方式不变。
1.每月15日前允许用电企业对次月用电计划进行一次调整(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由售电公司统一提出申请),月度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数据执行,相应发电侧计划同步调整。
2.交易违约电量清算按照相关规则要求执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按照每户分别计算违约电量,违约责任由售电公司承担,售电公司与所代理用户违约条款由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自行协商和收缴。
1.双边交易开市时间为2019年1月19日11:00-18:00(北京时间),交易范围内的市场主体通过外网登录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自行申报。
2.集中交易根据双边交易出清情况适时开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若双边交易已达到年度交易规模,则不组织开展年度集中交易。
1.请具备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提前检查交易运营平台账号和密码,确保交易正常进行。如果密码丢失导致账号锁定需重置密码,须法人携带营业执照到交易中心现场办理。若CFCA证书密码锁定,需自行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联系。
2.交易运营系统网址:,项目组电话,新疆电力交易QQ群号:633197325,新疆电力交易微信公众号:新疆电力交易中心。